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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92林少龙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少龙,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秀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贵成,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倪清华,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少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111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林少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少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少龙及其辩护人张贵成、倪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少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初字第011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蔡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