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矾沟街8号。被执行人:刘玉柱,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