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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矾沟街8号。被执行人:刘玉柱,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