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远程诉被告营口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远程,营口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804号原告马远程,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高生权,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营口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艳,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昆,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远程诉被告营口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故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董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