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梅福球与深圳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福球,深圳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4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福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谭振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福球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梅福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有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加班工资的请求。被上诉人鹏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除以下事实外,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梅福球在二审中确认其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其基本工资(深圳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鹏达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显示:梅福球工资的发放项目自2014年6月起发生了变化,之前工资单中的实发项目除了基本工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伙食费等项目外,还存在车辆安全奖、仪表仪容奖、全勤奖、通讯费、车辆作业奖、车辆维护费、文明奖车辆卫生奖、节油奖等每月固定金额的项目(上述项目总计1300元),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工资单中的实发项目仅存有基本工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伙食费等项目。2015年9月起工资单中的补发项目仅存有提成工资、伙食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项目。鹏达公司对此解释称,2014年6月前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加班费和各种补贴的形式发放,2014年6月起根据双方认可的薪酬计算方式,公司以提成方式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但因财务人员没有及时调整工资表的形式,在2015年9月起的工资单中才体现为提成工资。梅福球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鹏达公司存在少记加班时间及少计加班费的情形。梅福球在本案中主张其每月的出勤时间均为26天,每天均工作16小时,即平时加班8小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16小时,所有的节假日均为加班。鹏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勤表,用以证明梅福球在上述期间内的出勤情况,梅福球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梅福球相关的考勤记录显示:2014年1月份出勤时间达到26天,其中有2天为法定节假日;2月出勤时间为24天,其中有2天为法定节假日;3月出勤时间达到26天,其中没有法定节假日;4月出勤时间达到26天,其中有1天为法定节假日;5月出勤时间达至26天,其中有1天为法定节假日。鹏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由梅福球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记载:2014年1月份平时的加班工资为16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320元;2月份平时的加班工资为177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360元;(无3月份工资表);4月份平时的加班工资为143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80元;5月份平时的加班工资为178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80元。本院认为,梅福球与鹏达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鹏达公司是否应向梅福球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1、2015年9月后的加班工资差额。因梅福球已认可鹏达公司向其支付的提成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故在梅福球已在相应的工资单中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关于2015年9月后的加班工资差额不予支持。2、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根据梅福球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双方自2014年6月起实际提成工资包含加班费的薪酬计算方式,经比较,该期间内梅福球签字认可的工资单中记载的基本工资与加班费的总额与2015年9月起工资单中记载的提成工资金额相当,故鹏达公司主张其已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梅福球支付了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予以采纳。3、2014年1月至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在期间中,鹏达公司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补贴的工资制度,因鹏达公司未能证明梅福球出勤日内的工作时间,故本院综合考量其他证据,酌定梅福球的每天的工作时间均为10小时,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经计算,梅福球1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差额为1341元【1808元÷21.75天÷8小时×(24天×10小时)×150%-16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1808元÷21.75天÷8小时×(2天×10小时)-1600元】经比较,该期间内梅福球签字认可的工资单中记载的工资总额与2014年6月起工资单中记载的工资相当,故鹏达公司主张其已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梅福球支付了2014年1月至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予以采纳。基于上述理由,一审驳回梅福球有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梅福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梅福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