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XX,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XX(2016)浙0103民初504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