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抗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启有、谢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启有,谢桂兰,张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78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启有,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桂兰,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柳州市柳南区,现住柳州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勇,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柳州市柳南区,现住柳州市。申诉人梁启有因与被申诉人谢桂兰、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监〔2017〕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礼国审判员 倪庆宁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