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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百汇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水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百汇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水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264号原告:成都市百汇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阳,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水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百汇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与被告姜水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汇公司于2017年6月9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百汇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9250元,但原告百汇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