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庐山区钰轩家私经营部虚假宣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庐山区钰轩家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11360402MB0171547M。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小斌,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庐山区钰轩家私经营部,地址:九江市濂溪区慧龙新城竹馨苑5#楼106、107、108号。负责人:苏玉兰,女,住九江县。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庐山区钰轩家私经营部因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进行处罚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庐)市监(公)罚决(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庐)市监(公)罚决(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庐山区钰轩家私经营部作出(庐)市监(公)罚决(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庐)市监(公)罚决(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升东审判员 彭宝池审判员 张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