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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杜修美与漆喜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修美,漆喜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445号原告:杜修美,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告:漆喜庭,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杜修美与被告漆喜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杜修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修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修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杜修美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