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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春云与江西新前沿科技有限公司、黄旭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云,江西新前沿科技有限公司,黄旭斌,张丽红,赵官香,梅明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447号之一原告:李春云,男。委托代理人:罗鸿,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焕繁,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新前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官香。被告:黄旭斌,男。被告:张丽红,女。被告:赵官香,女。被告:梅明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云诉被告江西新前沿科技有限公司、黄旭斌、张丽红、赵官香、梅明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云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00元,由原告李春云负担。审 判 长  李舒峰审 判 员  张亚琪人民陪审员  李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