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修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修某,女,汉族,1965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修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204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4月28日续冻结黄某某在工商银行工资)、股票、车辆(2016年4月19日诉讼保全查封黄某某名下皖KJ83**、皖K7Y2**两辆小车,该车已办理抵押手续)车辆、房产的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