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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易晖,李淑贞,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赣江大道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374382-6。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699937-3。法定代表人易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易晖,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李淑贞,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石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漆璐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石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易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宜丰县福晟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晖、李淑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柜台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并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宜丰县房产档案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炜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梓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淑贞所有的坐落于宜丰县新昌镇城东南路产权证号为××号房产,但被执行人李淑贞全家人居住在内,该房产难以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将本案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眉审 判 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