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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罗新文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文,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3303号原告:罗新文,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冶桂萍,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刘洪良,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罗新文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以下简称爱家赢房产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新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桂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家赢房产服务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新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房租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32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乌鲁木齐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花园小区11号楼3单元302室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租金每月1800元,每季度一付,由被告给我支付租金。如果双方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经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爱家赢房产服务部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原告(委托人、甲方)与被告(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房屋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花园小区11号楼3单元302室,建筑面积79.18m2,租赁用途为居住。二、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三、出租代理期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长4个月。四、甲方应于2015年10月2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出租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五、租金标准1800元/月,租金总计59400元,租金收取方式为甲方在银行开设账户,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为第一次2016年1月21日、第二次2016年4月2日、第三次2016年7月21日、第四次2016年10月21日,以此类推不再列举。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约定见附件二。七、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八、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见附件二,甲方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见附件二。该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有:乙方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7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违约情形的,应按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以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现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合同书、公证书、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800元,原告主张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9个月的租金应为16200元(1800元/月×9个月),被告应当支付。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的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根据租金标准每月18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4320元(1800元/月×12个月×20%)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新文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6200元;二、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新文违约金4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金额22320元,确认给付金额20520元,确认金额占诉讼标的金额的91.94%。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6%即28.85元、被告应负担91.94%即329.15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