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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开翀与王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开翀,王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邓开翀,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龙玉,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籍。原告邓开翀与被告王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邓开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开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邓开翀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周廷君人民陪审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