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献周与陈则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献周,陈则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38号原告:邢献周,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则文,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邢献周与被告陈则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邢献周提供的被告陈则���的住址依法向被告陈则文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邮政机构以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电话停机无人签收为由予以退回。此后,本院通知原告邢献周要求其提供被告陈则文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邢献周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邢献周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陈则文的送达地址尚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陈则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邢献周对被告陈则文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陈则文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献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