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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栗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某某,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栗某某,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1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