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栗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某某,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栗某某,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某某、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1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亚峰审判员 赵军华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