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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力与娄忠琴、李运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力,娄忠琴,李运有,詹士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力,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娄忠琴,女,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运有,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詹士爱,女,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鄂030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产,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无需再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何力提供担保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15号1幢3-4-2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朱新祥二O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