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泽功、张海亭等与谢文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泽功,张海亭,谢文武,赵金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31号原告:谢泽功,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张海亭,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谢文武,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赵金花,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谢泽功、张海亭与谢文武、赵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谢泽功、张海亭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泽功、张海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谢泽功、张海亭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