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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泽功、张海亭等与谢文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泽功,张海亭,谢文武,赵金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31号原告:谢泽功,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张海亭,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谢文武,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赵金花,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谢泽功、张海亭与谢文武、赵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谢泽功、张海亭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泽功、张海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谢泽功、张海亭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