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俊涛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涛,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536号原告朱俊涛,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伟,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俊涛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2万元,2016年8月1日又借我款3万元,共计15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1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生意周转紧张,今向朱俊涛借现金12万元。借款人:张伟。2015.8.20”。2016年8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俊涛现金3万元。借款人:张伟”。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二份、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张伟借原告朱俊涛款15万元,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原、被告借条未约定利息,被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利息请求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2月13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俊涛现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袁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