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景芬与王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芬,王良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710号原告:陈景芬,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王良全,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芬与被告王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景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景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景芬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