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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苟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苟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80号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34号1幢13楼02号。法定代表人:彭常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苟芳,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苟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苟芳价值66148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宜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苟芳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1单元11楼3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303369)。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