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尤飞与柏大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飞,柏大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尤飞,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柏大永,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尤飞与柏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柏大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柏大永名下的牌号为皖L×××××、皖L×××××的车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