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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发芝与方同、方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发芝,方同,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08号之一申请人:金发芝,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土门镇。被执行人:方同,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方平,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发芝诉方同、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发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金发芝由此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资产评估、拍卖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金发芝申请执行方同、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筱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