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易晓勇与李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晓勇,李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18号原告:易晓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兵,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时清,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3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易晓勇与被告李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易晓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晓勇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易晓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人民陪审员 罗小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