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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恩邦因与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邦,张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478号原告杨恩邦,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委托代理人马文龙,系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恩邦因与被告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恩邦要私下寻找、联系被告张明文为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恩邦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恩邦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