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恩邦因与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邦,张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478号原告杨恩邦,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委托代理人马文龙,系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恩邦因与被告张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恩邦要私下寻找、联系被告张明文为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恩邦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恩邦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