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傅小阳、王智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傅小阳,王智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512号原告:王文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炼斌,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号星海名城*期*栋2-15E。被告: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中路***号盘龙名府商铺*栋*层********号。经营者:傅小阳,男,汉族。被告:傅小阳,男,汉族。被告:王智红,女,汉族。原告王文明与被告岳塘区湖湘渔港湘菜馆、傅小阳、王智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文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文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石凤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