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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建成与何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成,何荣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091号原告:卢建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何荣民,男,约53岁,汉族,平和县职工,住平和县。原告卢建成与被告何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卢建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建成以还未找到何荣民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建成负担。审判员  庄文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