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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春玲与徐累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徐累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037号原告:张春玲,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徐累清,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原告张春玲与被告徐累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路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