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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楠、张彬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楠,张彬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楠,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被告人张彬,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楠、张彬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张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张彬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张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楠、原审被告人张彬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楠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楠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20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