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九江市裕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裕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湘赣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裕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路8号4栋1-101室。被执行人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汤恒桥。被执行人九江湘赣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柯希文。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九江市裕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湘赣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湘赣医院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裕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案款10381512元,承担执行费77781.51元。本院已执行1000000元,尚有9381512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九江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湘赣医院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