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伟夫与张莉莉、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夫,张莉莉,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9249号原告:王伟夫,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莉,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马利,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王伟夫诉张莉莉、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伟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6元,由原告王伟夫承担。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