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晋翔与王艳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翔,王艳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161号原告:晋翔,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霞,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秋,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原告晋翔诉被告王艳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晋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77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晋翔负担。审 判 长 龚前瑛人民陪审员 胡朝聘人民陪审员 周义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