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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江市信越达纺织有限公司与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吴江市信越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同德路以南07省道以西。法定代表人:卢秀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信越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法定代表人:沈国良。上诉人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华纺织)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信越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越达纺织)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7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亨华纺织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信越达纺织未提供双方约定履行地的相应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故应法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信越达纺织诉请亨华纺织支付加工款,信越达纺织为接收货币方,故信越达纺织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信越达纺织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亨华纺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晓蕾审判员  冯月青审判员  唐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紫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