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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程留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留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1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留路,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留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留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程留路在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白鹰巷向陶某1贩卖600元的冰毒1.7克,当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程留路准备再次向陶某1贩卖400元的冰毒1.3克时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程留路辩称,其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贩卖毒品的次数和克数有异议,辩称600元的冰毒不是其贩卖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程留路在贵阳市云岩区白鹰巷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将1.7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1,当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程留路又在上述地址以微信支付的方式以400元的价格将1.3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1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程留路在案发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程留路于2016年12月12日在其居住的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3.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程留路处扣押了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毒品疑似物1.3克;从陶某1处扣押了毒品疑似物1.7克。4.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12月12日19时59分34秒,被告人程留路经电话联系后,以600元的价格在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白鹰巷贩卖毒品冰毒1.7克给陶某1。5.证人陶某1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晚上8点钟,陶某1用现金交易的方式在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白鹰巷向程留路购买了600元的冰毒,2016年12月12日,陶某1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在贵阳市云岩区沙河街白鹰巷向程留路购买了400元的冰毒,就在还没有交易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程留路接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面王某听到程留路在电话里面讲说叫对方把钱存在卡上,同时叫对方在友谊路的工商银行存钱,对方叫程留路把卡号发过去,于是程留路就挂电话了。7.证人廖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廖某看见被告人程留路来到王某家中,听见王某问程留路帮别人准备的东西(冰毒)准备好没有,程留路称准备好了的,然后程留路就接到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程留路就准备下楼了。8.被告人程留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12日,陶某1打电话给我,在电话里陶某1告诉程留路说要400元人民币的冰毒,程留路就叫陶某1来找程留路,然后陶某1就通过微信给程留路转了400元钱,大约过了半小时后,陶某1又给程留路打电话,说他到了,程留路就告诉陶某1在楼下等程留路,然后程留路就下楼将400元的毒品交给陶某1,当程留路出门禁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9.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从陶某1处扣押的1.7克毒品疑似物(分编为1号),从程留路处扣押的1.3克毒品疑似物(分编为2号)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辨认笔录,证明陶某1、王某、廖某均辨认出被告人程留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实,且能形成证据锁链,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留路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留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小米牌白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毒资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