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行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明会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初221号原告李明会,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物价局,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80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会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会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西俊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