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童爱娣、俞光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爱娣,俞光增,袁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童爱娣,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象山县。被执行人:俞光增,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袁飞云,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近日向被执行人俞光增、袁飞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袁飞云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288号怡景阁3B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