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伊犁拓凯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云贵、王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犁拓凯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谢云贵,王昌,王税金,乌鲁木齐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拓凯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霍城县清水河镇江苏工业园,联系方式:099XXXX****法定代表人蒲春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云贵,男,52岁,1963年12月27日��汉族,地址:特克斯县,联系方式:139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男,汉族,联系方式:130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税金,男,45岁,1971年8月28日,汉族,地址:库尔勒市,联系方式:185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28号,联系方式:138XX****XX法定代表人周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39号,联系方式:139XX****XX法定代表人郜烈阳。上诉人伊犁拓凯供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