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春艳与刘中伍、王丽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艳,刘中伍,王丽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24号原告何春艳,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中伍,男,住四平市。被告王丽春,女,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艳与被告刘中伍、王丽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艳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艳负担。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