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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春艳与刘中伍、王丽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艳,刘中伍,王丽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24号原告何春艳,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刘中伍,男,住四平市。被告王丽春,女,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艳与被告刘中伍、王丽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艳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艳负担。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