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816号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程程、涂卿、乌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程程,涂卿,乌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816号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付益民,系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孝莲,女,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张程程,男,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涂卿,男,住紫阳县城关镇。被告:乌越,男,住紫阳县城关镇。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程程、涂卿、乌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计724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