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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13号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仓生大厦十二层。法定代表人:顾伟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女,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琴,女,该公司助理。被告:孙超,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长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