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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希荣与马风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荣,马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荣,男,回族。被执行人马风荣,男,回族。申请执行人王希荣依据会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会农仲案(2017)第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荣与被执行人马风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希荣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希荣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