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9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和平、楼润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楼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498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尖东村街*组***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东路**弄**号102。被执行人楼润武,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楼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