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刑初73号自诉人:张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小红与自诉人张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