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刑初73号自诉人:张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小红与自诉人张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