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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于湛江市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日23时许,黄某3(已判决)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黄某2(已判决)途经684县道晨鸣纸厂路段时,看见被害人陈某驾驶一辆电动滑板车行驶在公路上。黄某3提出抢劫被害人陈某,黄某2、黄某某马上表示同意。随即黄某3驾驶摩托车追赶,并在684县道白泉水村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拦截。黄某2手持开山刀、黄某某手持水果刀威胁陈某,三人抢走陈某两部华为牌手机及身上的单肩包,随后逃离现场。事后黄某某分得抢劫得来的人民币170元,黄某3分得一部金色华为畅享5手机(型号:TIT-AL00,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170元;黄某2分得一部银色华为畅享5S手机(型号:TAG-AL00,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00元)、人民币170元,单肩包及单肩包里面的驾驶证、钥匙等被三人在路途中丢弃。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3、黄某2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23时许,黄某3(已判决)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黄某2(已判决)途经684县道晨鸣纸厂路段时,看见被害人陈某驾驶一辆电动滑板车在公路上行驶,三人商量后决定实施抢劫。随即黄某3驾驶摩托车追赶被害人陈某,并在684县道白泉水村路段将其拦截,黄某2手持开山刀、黄某某手持水果刀威胁陈某,抢走陈某两部华为手机及身上的单肩包,随后三人逃离现场。事后黄某某分得抢劫得来的人民币170元;黄某3分得一部金色华为畅享5手机(型号:TIT-AL00,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170元;黄某2分得一部银色华为畅享5S手机(型号:TAG-AL00,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00元)、人民币170元,单肩包及单肩包里面的驾驶证、钥匙等被三人在路途中丢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湛江市公安局麻某分局里光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对同案犯黄某3、黄某2、赃物手机的辨认材料、同案犯黄某3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黄某某、同案犯黄某2、赃物手机的辨认材料,同案犯黄某2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黄某某、同案犯黄某3、赃物手机的辨认材料,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劫手机的辨认材料,证人黄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同案犯黄某3、黄某2、证人黄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湛麻价认字[2016]2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黄某某持械抢劫,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熊 波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