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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晓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晓燕,刘文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圣川,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汇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住。被执行人刘晓燕,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文童,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房产一套已抵押给申请人且已被我院查封,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无其他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72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