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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宝军、王洪波、马喜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刘宝军,王洪波,马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老官地镇本街。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老官地镇本街。被执行人:刘宝军,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京沈路二段平房******号。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万寿路南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喜斌,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榆树林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官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宝军、王洪波、马喜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04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万洪波3030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