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清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25民初1514号原告李清瑞,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51861-2。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欣阳,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清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手机损失等共计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清瑞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