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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9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丽与李安生、燕云、黄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燕云,黄贺,李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964-3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女,38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燕云,女,44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黄贺,男,46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安生,男,45岁,汉族,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黄丽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安生大众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