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跃冬与方鹏举、黄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跃冬,方鹏举,黄丽平,许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9073号原告:华跃冬,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住靖江市。被告:方鹏举,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下落不明。被告:黄丽平,女,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被告:许纪华,男,1945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华跃冬与被告方鹏举、黄丽平、许纪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方鹏举、许纪华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跃冬、被告黄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鹏举、许纪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鹏举、黄丽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被告许纪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方鹏举经我朋友叶鹏介绍认识,叶鹏称方鹏举因生意周转、家庭开支需要借款60000元,方鹏举说其在做工程,提供了其购买润辉国际房产发票、结婚证复印件,并带我去东环花苑12幢503室的家里看过,于是我同意借款。2016年6月29日在我横港北路28号的办公室,方鹏举向我出具了借条,口头承诺用一两个月及月息二分,我将我开设的手机店日常营业款以及银行取出的部分现金交付给了方鹏举,并拍摄了照片,当时叶鹏也在场,我还要求方鹏举提供担保,后来其喊了许纪华到我办公室签了担保。借款后十几天,即联系不上方鹏举,我找担保人一起去方鹏举家也未果,借款至今未还。借款发生在被告方鹏举和黄丽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纪华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承担连带清偿之责。被告黄丽平辩称,2015年12月10日我与方鹏举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就找不到他,也没有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东环花苑是我前夫家的房子。本案借款我不知情,且没有偿还能力,事后经与方鹏举短信联系,其称涉案借款系原告逼迫其借的,借款系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无法说清借款来源,我怀疑钱是假的,且借条上没有出借人。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有我的名字和电话,但借款时却没有告知我或征得我的同意,所以原告不应当向我追要借款。被告方鹏举、许纪华未答辩。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借款时,我也要求方鹏举的妻子签字,方鹏举说回去和其妻子商量后,再补签字,但一直没有签。我没有逼迫方鹏举借款,且我从来不赌博,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方鹏举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计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结算),被告许纪华在借条下方出具的担保书(载明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照片,被告黄丽平对借条及担保,不确定是否方鹏举签字,照片中的人确实是方鹏举。被告黄丽平向本院提供了离婚协议一份,原告认为系被告方鹏举与黄丽平之间的约定,其不发表质证意见。审理中本院查明,被告方鹏举与黄丽平于201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虽原告陈述存在一定瑕疵,但综合其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原件、照片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方鹏举向其借款6万元至今未还、被告许纪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的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鹏举理应还款。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至于利息,双方借款时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当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年利率19%)计算的利息。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方鹏举与黄丽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丽平虽辩称借款时不知情、且借款用于赌博而非家庭生活以及借条未载明债权人等,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证据,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许纪华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鹏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跃冬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11962元;被告黄丽平在与被告方鹏举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许纪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先由原告交纳,三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夏 冬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