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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栋梅、赵新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栋梅,赵新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栋梅,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民,男。上诉人徐栋梅因与被上诉人赵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栋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栋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栋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栋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泰东审判员  杨国山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谱说 关注微信公众号“”